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设备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日期: 2019年06月03日
中设协通字〔2019〕3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备监理服务,维护设备监理市场秩序,树立设备监理行业信誉,促进设备监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设备监理相关从业机构和人员(以下统称为“设备监理机构与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承担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三条 设备监理行业自律原则:公正、公平、诚信、廉洁。
第四条 设备监理机构与人员应: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行业自律规范。
(二)客观公正地为客户提供合格的监理服务,恪尽职守,尽责担当,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三)尊重同行,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对客户诚实负责,未经授权不泄露委托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申明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从事与所监理项目相关的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五)诚信廉洁执业,不谋取不当利益,不与委托单位、被监理单位串通舞弊、弄虚作假,不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报告。
第三章 公约执行的监督
第五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称“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公约的执行和违约的处置;协会秘书处负责检查公约的执行情况、受理违约举报和情况调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公约的原则和要求,制定设备监理单位自律规范、设备监理人员执业规范等行业自律规范,以及监督检查、举报受理、调查和违约处理等工作规则。
第七条 设备监理机构与人员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协会对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八条 设备监理机构与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协会秘书处举报违反公约的单位和人员。
第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单位和人员,经协会秘书处调查核实、自律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以给予劝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注销资格和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向行业通报对设备监理机构与人员的行业自律惩戒信息、公约执行的检查情况以及举报调查处理等监督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组织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解释。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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