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诚信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日期: 2019年12月18日


中设协通字〔2019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设备监理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设备监理行业声誉,促进设备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保障设备监理单位和设备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业主单位、被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的权益,依据《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章程》和《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诚信自律工作委员会是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内设工作机构,由设备监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以及关心设备监理事业发展的业主单位、行业管理机构、设备监理各专业领域技术专家和相关方代表组成。

第三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诚信自律工作委员会属于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外活动使用“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诚信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名称。委员会的名称、业务范围、职责与权限的设定、变更和终止,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参与设备监理政策制度研究;

(二)推进设备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二)推动实施设备监理行业自律规约;

(三)推进设备监理行业能力建设;

(四)维护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尽职履责的行业秩序;

(五)调解会员间、会员与其他相关方的纠纷;

(六)调查和处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事项;

(七)对违反诚信自律制度要求的会员进行惩戒处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推荐,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7-9名,由协会会员单位或秘书处推荐,主任委员与理事长、秘书长协商确定;

(三)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45人,应兼顾有关各方的代表性。委员由协会会员单位或秘书处推荐,主任委员与理事长、秘书长协商确定;

(四)委员会的日常事物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设执行秘书1由秘书长与主任委员协商确定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的管理

(一)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期均为3年,可连聘连任;

(二)委员会委员提出辞职,自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之日起生效,原推荐单位可推荐接替人选,委员原任期不变;

(三)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委员申请,自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之日起生效,委员变更后原任期不变;

(四)委员会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或违反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由秘书处与主任委员协商后予以解聘。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全面工作,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

(三)贯彻执行协会和委员会确定的决议;

(四)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五)代表委员会参加相关业务活动。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有权对委员会及协会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有权参加本委员会及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获得相关信息;

(三)对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有监督举报权;

(四)有退出委员会的自由。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和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则;

(二)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完成协会或委员会的工作;

(三)维护协会和委员会的社会声誉;

(四)如实及时反映设备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工作需求和情况。

第十条 委员会秘书职责

(一)传达协会的工作要求,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落实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策划和筹备委员会各类工作会议;

(四)负责日常事务,整理汇编委员会各类资料,负责将有关文件上报协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向委员会成员发放协会及委员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五)办理委员会其他事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总结部署年度工作,研究重大工作事项。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二)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和专题研究会议。其中,专项工作会议须三名及以上委员参加,至少包括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同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专题研究会议可邀请委员会以外的有关专家参加;

(三)委员会做出重要决定,应经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讨论,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特殊情况,可通过通讯方式征求委员意见。

第十二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系可采取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由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委员会经费

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实行协会与委员所在单位共同负担的原则,并纳入协会秘书处财务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协会秘书处可向委员会提供一定的工作经费或专项经费支持。委员会应专款专用,未经协会批准不得向会员收取管理费、活动费等费用(会员非定额的自愿资助、捐赠除外)

 

第五章 诚信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 委员会遵循科学、独立、公开、公正的工作原则,开展设备监理行业诚信自律管理工作。

诚信自律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单位审核、自律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申诉处理、争议调解等内容。

第十五条 诚信自律管理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行业诚信自律管理规定;

(二)主动回避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审核、自律检查、调查处理等工作事项;

(三)不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馈赠和超出工作需要的接待;

(四)对工作中涉及的未公开文件、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十六条 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申请事项的审核,按照自律规范和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自律检查

(一)依据行业自律公约和自律规范等规范文件,按照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自律检查工作;

(二)发现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督促整改,对不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八条 投诉和举报处理

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针对协会会员的投诉和举报。委员会负责投诉和举报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

当事人不服协会、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处理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述,由委员会组织未参与该项工作的委员调查处理。

投诉、举报、申诉的处理工作,按协会有关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争议调解

委员会可组织委员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方之间的纠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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