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诚信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日期: 2025年11月03日
中设协通字〔2025〕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监理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诚信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管理,推进行业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声誉,保障设备监理单位、人员以及相关方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章程》《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律委员会是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内设工作机构,由设备监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以及关心设备监理事业发展的相关方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
第三条 自律委员会属于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外活动使用“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诚信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名称。自律委员会的名称、业务范围、职责与权限的设定、变更和终止,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自律委员会的组成
(一)自律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委员组成,设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和执行秘书;执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执行委员组成;
(二)自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推荐,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自律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3-5名,由协会会员单位或秘书处推荐,主任委员与理事长、秘书长协商确定;
(四)自律委员会设执行委员,人数不超过20名,由协会会员单位或秘书处推荐,主任委员与理事长、秘书长协商确定;
(五)自律委员会委员由协会会员单位或秘书处推荐,在兼顾各相关方和各专业领域代表性的基础上,由理事长、秘书长协商确定;
(六)自律委员会、执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设执行秘书1-2人,由主任委员与理事长、秘书长协商确定。
第五条 自律委员会委员的管理
(一)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委员任期均为3年,可连聘连任;
(二)自律委员会委员提出辞职,自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之日起生效,原推荐单位可推荐接替人选,委员原任期不变;
(三)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委员申请,自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之日起生效,委员变更后原任期不变;
(四)自律委员会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或违反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由秘书处与主任委员协商后予以解聘。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自律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自律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参与设备监理政策制度研究;
(二)推进设备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推动实施设备监理行业自律规约;
(四)推进设备监理行业能力建设;
(五)维护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尽职履责的行业秩序;
(六)调解会员间、会员与其他相关方的纠纷;
(七)调查和处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事项;
(八)对违反诚信自律制度要求的会员进行惩戒处理。
第七条 执委会职责
(一)研究完善行业诚信自律制度;
(二)研究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划和报告;
(三)审议行业信用评价、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调查处理投诉、举报、违反自律公约等相关事项;
(五)研究自律委员会重大事项并做出决定;
(六)开展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自律委员会全面工作,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自律委员会会议、执委会会议;
(三)贯彻执行协会和自律委员会确定的决议;
(四)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五)代表自律委员会参加相关业务活动。
第九条 委员的权利
(一)有权对自律委员会及协会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有权参加自律委员会及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获得相关信息;
(三)对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有监督举报权;
(四)有退出自律委员会的自由。
第十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和自律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则;
(二)积极参加自律委员会活动,完成协会或自律委员会的工作;
(三)维护协会和自律委员会的社会声誉;
(四)如实及时反映设备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工作需求和情况。
第十一条 执行秘书职责
(一)传达协会的工作要求,执行自律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落实自律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策划和筹备自律委员会各类工作会议;
(四)负责日常事务,整理汇编自律委员会各类资料,负责将有关文件上报协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向自律委员会成员发放协会及自律委员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五)办理自律委员会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自律委员会会议
(一)主任委员可召集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总结部署年度工作,审议重大事项;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二)主任委员会可组织召开执委会会议,研究审议诚信自律相关工作,会议须由半数以上执行委员参加,同时可邀请部分委员参会;
(三)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可组织召开执委会专题研究会议和专项审核会议,会议须由三名及以上委员参加,同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四)自律委员会做出决定,须经主任委员同意并征求执委会意见,半数以上执行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自律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系可采取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由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自律委员会经费
自律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实行协会与委员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的原则,并纳入协会秘书处财务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协会秘书处可向自律委员会提供一定的工作经费或专项经费支持。自律委员会应专款专用,未经协会批准不得向会员收取管理费、活动费等费用(会员非定额的自愿资助、捐赠除外)。
第五章 诚信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自律委员会遵循科学、独立、公开、公正的工作原则,开展设备监理行业诚信自律管理工作。
诚信自律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单位审核、自律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申诉处理、争议调解等内容。
第十六条 诚信自律管理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行业诚信自律管理规定;
(二)主动回避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审核、自律检查、调查处理等工作事项;
(三)不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馈赠和超出工作需要的接待;
(四)对工作中涉及的未公开文件、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十七条 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申请事项的审核,按照自律规范和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自律检查
(一)依据行业自律公约和自律规范等规范文件,按照自律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自律检查工作;
(二)发现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督促整改,对不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九条 投诉和举报处理
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针对协会会员的投诉和举报。自律委员会负责投诉和举报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
当事人不服协会、自律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处理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由自律委员会组织未参与该项工作的委员调查处理。
投诉、举报、申诉的处理工作,按协会有关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争议调解
自律委员会可组织委员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方之间的纠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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