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设备监理单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来源:本站 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公告〔2020〕第16号
2020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设备监理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设备监理行业声誉,营造公平规范的设备监理市场秩序,依据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建立以企业自我声明、同行评议、登记公示为主要方式的设备监理单位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从事设备监理服务的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单位,可自愿承诺遵守本规范,自觉接受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设备监理,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等,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大修等建设项目中,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的质量、投资、进度等实施专业化监督和管理服务。
第四条 符合本规范要求,经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登记的设备监理单位可称为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
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可在登记范围内,以“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名义对外进行宣传。
第五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组织业主单位、采购方、设备监理单位、设备制造单位、有关行业组织等相关方代表建立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诚信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推进设备监理单位行业自律管理。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自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规范条件
第六条 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持续符合本规范条件,提供规范化、专业化设备监理服务。
第七条 根据人员条件和业绩条件,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专业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乙级。
设备监理专业范围涉及18个领域,具体见《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附件1)。
第八条 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管理条件。
1.建立了符合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六个月以上;
2.按照GB/T 26429《设备工程监理规范》标准要求提供设备监理服务;
3.制定了覆盖所从事专业的设备监理服务标准。
(三)人员条件。
1.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从事设备监理及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
2.甲级条件:从事设备监理相关领域,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注册设备监理师总人数不少于10人,且平均每专业不少于3人;注册设备监理师、高级设备监理师和专业设备监理师总人数,不少于平均每个专业5人;
3.乙级、暂定乙级条件:从事设备监理的相关领域,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注册设备监理师总人数不少于5人,且平均每专业不少于2人;注册设备监理师、高级设备监理师和专业设备监理师总人数,不少于平均每个专业3人。
(四)业绩条件。
1.甲级条件:
冶金工业、煤炭工业、石油和化学工业、航空工业、电力工业、水利工程、港口工程、汽车工程、核化工工程、船舶和海洋工程、铁道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车辆),以及其他专项设备等领域,5年内设备监理业绩,应包括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业绩,且满足相应规格规模和项目数量条件(详见附件2《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业绩对照表》,下同);
医药工业、建材工业、轻工业、信息工程、环保工程、热力及燃气工程,以及铁道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通信和信号系统、电力和牵引供电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线路设备)等领域,5年内设备监理业绩,应包括制造阶段或设计、安装、调试中至少两个阶段的监理业绩,且满足相应规格规模和项目数量条件。
未列入《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附件1)的专项设备不设甲级专业。
2. 乙级条件:
冶金工业、煤炭工业、石油和化学工业、航空工业、电力工业、水利工程、港口工程、汽车工程、核化工工程、船舶和海洋工程、铁道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车辆),以及其他专项设备等领域,5年内设备监理业绩,应包括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业绩,且满足相应规格规模和项目数量条件;
医药工业、建材工业、轻工业、信息工程、环保工程、热力及燃气工程,以及铁道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通信和信号系统、电力和牵引供电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线路设备)等领域,5年内设备监理业绩,应包括制造阶段或设计、安装、调试中至少两个阶段的监理业绩,且满足相应规格规模和项目数量条件。
3.暂定乙级条件:
承诺在登记之日起5年内满足乙级业绩条件。
(五)行为规范。
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遵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设备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在能力范围内承担监理服务,恪守监理职责、行使监理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2.不得违法参与串通投标;
3.不得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4.不得允许他人以本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的名义从事设备监理业务;
5.不得借用或冒用其他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或注册设备监理师名义开展设备监理业务;
6.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让设备监理业务;
7.不得泄露委托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申明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8.不得从事与所监理项目相关的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9.不得与委托单位、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10.不得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报告;
11.注册设备监理师、高级设备监理师和专业设备监理师在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审核、见证签字权,以及相应的设备监理文件签发权。
第三章 规范程序
第九条 企业自我声明。
(一)承诺书签署。
申请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需签署公开承诺书,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设备监理单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设备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等相关规范要求;
2.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和自律检查;
3.同意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对第十二条所列信息予以公示。
(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鼓励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公示本单位的设备监理服务标准或服务承诺。
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企业申请。
登录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www.capec.org.cn)“会员单位信息系统”,上传公开承诺书,填报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登记申请书,向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
(一)《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登记申请书》(附件3)盖章原件和电子扫描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和电子扫描件;
(三)近5年内设备监理业绩材料。包括:设备监理合同、设备监理项目质量计划类文件、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封面、目录和签发页等)、监理项目完成证明文件(监理收款发票、项目完工/验收类证明文件之一)的原件复印件和电子扫描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原件和电子文件。包括:
1.质量管理手册。(其中,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提出扩项、升级、延续等申请事项的,质量管理手册有变化的需重新提交);
2.设备监理服务标准证明文件。(其中,申请设备监理甲、乙级专业的,需提交有效的本单位设备监理服务标准封面、审批页和目录的复印件。申请暂定乙级单位的,需提交完整标准文件)。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
(一)受理。
秘书处按季度受理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登记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季度最后1个工作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
2.非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的;
3.不符合第三章第十条和填报须知要求的;
4.按本规范限期不予受理和暂停登记的;
5.在设备监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处罚期内或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满1年的;
6.注销登记,自注销之日起不满1年的。
(二)审核。
1.秘书处组织专家审核组进行文件审核。专家审核组由至少3名评审专家组成,成员应覆盖质量管理体系和申请的设备监理专业,每个专业至少有2名专家进行评审。审核结论至少经2/3成员同意。
2.自律委员会组织复核工作组对审核结论进行复核。复核工作组由至少3名自律委员会委员组成,由1名自律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担任组长。复核结论至少经2/3成员同意,组长签字确认。特殊情况,可通过通讯的方式进行复核。
3.复核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自受理截止日期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经审核或复核,认为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三)登记。
经自律委员会复核,认为符合规范条件的,公示审核结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秘书处予以符合规范条件登记并公告,登记有效期5年。
(四)变更。
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管理信息、人员信息和技术负责人信息等有调整变化的,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提交变更申请。
1.变更工商登记信息的,需提交《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变更/补发/注销申请书》(附件4)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电子扫描件。
2.变更设备监理专业登记信息、缩减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需提交《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变更/补发/注销申请书》(附件4);设备监理专业的扩大、升级,按照本规范第九条、第十条、办理;暂定乙级专业登记满5年,经审核仍不满足乙级业绩条件的缩减该专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暂定乙级专业。
3.变更设备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的,按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设备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登记管理的相关程序办理。
4.变更其他登记信息的,登录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www.capec.org.cn)“会员单位信息系统”,自行变更。
(五)延续。
延续登记,应提交《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申请书》(附件4)及相关材料,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延续:
1.不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规范条件要求;
2.未按本规范第十一条(四)要求办理登记变更;
3.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登记延续的;
4.未按规定提交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年度自查报告的。
(六)注销。
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登记:
1.本单位要求注销登记的;
2.不符合本规范第八条(一)基本条件要求的;
3.登记有效期内暂停登记时间累积超过12个月的;
4.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登记延续,时间超过1年的;
5.依据本规范第十四条(四)给与注销登记处理的。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公示。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向社会公示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登记信息,并颁发登记证明文件。公示信息包括:
(一)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本规范条件要求的基本条件、管理条件、人员条件、业绩条件信息,见《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公开信息》(附件5);
(二)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而受到的行业处理信息,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相关业主单位、行业及地方协会对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的表彰或批评等信息;
(四)自律检查信息。
第十三条 自律检查。
(一)单位自查。
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应持续符合规范条件,并按要求开展年度自查,上报自查报告。
(二)自律委员会检查。
1.自律委员会依据本规范要求,负责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的自律检查,包括日常的监督检查和年度的集中检查,对违反本规范及相关规定的单位做出相应处理。
2.自律委员会及时跟踪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和设备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登记信息,组成专项工作组对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自查报告进行文件审查,检查与本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对提交的业绩等信息材料有异议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不符合本规范的处理。
(一)发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不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规范条件的,应要求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限期整改:
1.不满足本规范第二章规范条件要求,应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最长整改期三个月;
2.未按本规范第十一条(四)要求办理登记变更的,应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最长整改期一个月。
(二)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不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规范条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给予暂停登记处理。
(三)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未按要求开展年度自查的,给予暂停登记处理。
(四)有以下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并给予限期不予受理、暂停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处理:
1.违反本规范第二章第八条(五)行为规范要求的;
2.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对登记事项进行虚假宣传的;
4.不接受行业自律检查的;
5.在设备监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处理决定由自律委员会主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发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注销登记的决定,将在协会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
(一)受理。
1.秘书处负责受理对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或其设备监理人员违反本规范等相关规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投诉。
投诉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当事人需使用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投诉,并提供所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据材料。
2.秘书处负责受理对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或其设备监理人员违反本规范等相关规定行为的举报。
举报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话、网络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方式提出。
3.秘书处负责来访接谈、来电接听、信函及网络电子文件接收等登记记录工作,对反映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依据本规则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秘书处对匿名投诉和超范围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对受理事项报自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议。
(二)核查。
1.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接到相关材料后,决定直接组织调查或组建工作组进行调查,应在两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形成结论意见。
2.调查采取材料搜集、询问、质证等形式搜集证据、核查事实。相关当事人应如实回复、提供证据、积极配合调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须以工作组的形式进行,从委员中选派两名及以上委员组成工作组。
3.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或工作组提交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意见。
(三)处理。
1.自律委员会召开主任工作会议,依据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和发现的客观证据,对投诉、举报事项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
2.对于投诉事项经调查未发现被投诉人有违反本规范行为的,可进行调解。
3.经调查,发现被投诉、举报的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存在违反本规范行为的,按本规范第十四条处理。
4.处理决定经自律委员会主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发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注销登记的决定,将在协会网站等媒体公布。
5.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处理,应遵守保密等保护举报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
(一)申诉是指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人员等当事人不同意自律委员会决定,提出重新考虑的书面请求。
(二)秘书处负责申诉的受理,当事人需在自律委员会做出决定的一个月内,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
(三)经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组织委员和专家调查处理。申诉处理工作组由至少1名自律委员会正副主任、至少2名自律委员会委员组成,该工作组成员不应包括与申诉事项和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申诉处理工作组采取适当措施获取证据,如召集听证会议、听取双方证词、现场调查及向专家咨询等,做出有根据的公正判断。自秘书处收到申诉文件后两个月之内,完成申诉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争议调解。
(一)秘书处收到会员等当事人书面申请后,提交主任委员。
(二)经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自律委员会可以组织委员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十八条 为了解设备监理行业的基本情况,结合自查报告的填报,协会开展设备监理行业统计工作,会员单位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统计信息仅用于对行业的整体状况分析,为行业政策制定和行业规划提供参考,协会秘书处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定期发布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名单,并通过网站(www.capec.org.cn),向社会提供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人员、业绩等信息的实时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按年度调整更新《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业绩对照表》以及相关表格。
第二十一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根据业主单位及相关方需求,推荐设备监理服务单位,实时收集委托方对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的服务评价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设备监理单位行业管理规范》(2017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申请资料寄送方式和地址:
申请资料需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各1份,纸质版面交和邮寄均可,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
电话:010-64221783-822,邮箱:capecjsb@126.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院6号楼316室,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技术部,邮编:100029。
附件:
4_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变更、补发、注销申请书(2020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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