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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日期: 2024年11月05日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章程》,结合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灵敏的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则、规范,提高协会为设备监理行业及相关行业服务的质量,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我国设备监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及入会程序

(一)入会条件

1.依据协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关心设备监理事业发展,在设备监理行业和相关领域内具有良好信誉;

3.承诺履行会员义务。

(二)入会程序

1.填写并提交《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2.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法人证明文件;

2)单位简介;

3)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3.由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4.交纳会费;

5.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及入会程序:

(一)入会条件

1.专业个人会员:取得国家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获得工程硕士(设备监理)学位的人员,通过协会专业设备监理师或高级设备监理师培训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技术职称的从业人员,以及行业著名专家学者等;

2.普通个人会员:尚未达到前款条件的设备监理从业人员,从事设备监理相关工作的技术、业务、管理人员,关注和支持设备监理事业的相关人员。

(二)入会程序

1.填写并提交《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表》,并附正面免冠照片(电子版);

2.提供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资质证明;

3.由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4.交纳会费;

5.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严重不良记录,被有关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受到失信惩戒的组织或个人;

(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参与行业有关规范、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自律、评选表彰等活动;

(五)有权按协会有关规定使用协会的名称和徽标,使用、宣传和展示会员身份;

(六)优先获得协会行业指导、信息宣传、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服务,并按规定享受会员优惠;

(七)优惠获得协会一定数量的专业出版物和学术资料,个人会员可免费获得《设备监理》杂志(电子版);

(八)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服从行业自律管理;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费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统一负责会员会费的收取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年度会费4000元;

(二)理事单位(含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8000元;

(三)副理事长单位年度会费20000元;

(四)个人会员年度会费200元。

第十二条 会费的使用

(一)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业务系统的建设与维护;

(二)设备监理内部交流文件、资料的编辑印刷;

(三)为会员提供设备监理行业信息、宣传资料的制作;

(四)协会执行机构的办公经费;

(五)推广设备监理制度及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的开支;

(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七)开展国际交流、交往的部分开支;

(八)举办各类有关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九)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一般当年交纳本年度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会费;

(三)会费交入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

第十五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六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本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告、警告、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或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的;

(二)违反本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协会决议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五)被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职业资格的;

(六)有损于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受到处分的会员,协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经秘书处讨论通过,会员资格即被取消。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秘书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资格的时间界定:自交费之日起至次年年末);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被协会秘书处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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